一、从业人员

概念一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正式员工;

2.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合同人员;

3.处于试用期人员;

4.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5.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无论是否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人员,均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如承包劳务的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本制度统计范围内。

概念二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概念三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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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单位在月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应包含以下内容:

概念一

工资

1.按计时或计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的工资,或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概念二

奖金

1.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年终奖等;

2.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3.绩效奖、文明奖、年底双薪等其他名目奖金。

概念三

津贴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井下津贴、高温补贴、特级教师津贴、工龄工资、政府特殊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等。

概念四

补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包括: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未休假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等。

概念五

其他工资

如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概念六

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单位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个人缴纳部分;

2.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3.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4.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

5.本单位发放的外派工作补贴(如驻村、援疆援藏、抗疫一线医务人员所发相关补贴);

6.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或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券等(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福利除外);

7.政府的专项奖励,如果由上级出政策、规定额度,单位根据政策自行发放;或由上级拨付,单位自行分配的,则应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统计。